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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o竞博理解金融数字化转型的“三维框架”
jbo竞博jbo竞博现有关于金融机构数字化的研究大都聚焦宏观战略层面和中观实施路径层面,若但要深入理解金融数字化的本质,还需要从微观层面研究金融数字化的运行模式演变。本文构建了一个金融数字化转型的“三维分析框架”——主体维度金融机构、金融客户和数字科技公司的合作联动,要素维度用户(人)、产品(货)和场景(场)的创新升级,运行维度业务、资金和数据的实施交互,并结合近年来的金融科技监管政策演变,分析了数字化转型下金融业务运行模式的演变
在金融机构和数字合作伙伴的“双轮驱动”下,数字化改变了金融业务运行的“三流”模式。数字科技公司参与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推动了“人—货—场”数字化升维创新,进而改变了金融业务供应链中的业务流、资金流和数据流:一是在金融机构和数字科技公司的分工协作下,金融供应链的业务流更加精细;二是在“人—货—场”带来的行业发展模式创新下,金融供应链的资金流流向重塑;三是在数字科技和数据要素的赋能下,金融供应链的数据流互动更加频繁。
在数字科技公司主导的模式下,科技和数据赋能提升了经营效率和消费者体验,金融服务的业务流、资金流和数据流出现了向拥有客户、数据、技术优势的数字科技公司集中的趋势。相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拥有更多客户、更海量数据、更强大技术的数字科技公司会向金融机构“一体输出”其客户、数据以及技术。另外,逐渐积累起客户、数据以及技术能力的一部分大型金融机构也通过不断获得更多的客户、数据以及数字技术等战略优势,从而使得业务流、资金流、数据流逐渐回归到金融机构手中。
在金融科技“金融的归金融,科技的归科技,数据的归征信”的监管框架下,金融数字化依然需要金融机构和数字科技公司的“双轮驱动”,但金融数字化的“三流集中”运行模式会向“分流交互”运行模式转变。在分流交互模式下,金融服务业务、金融科技业务以及其他数字化服务业务的边界分明,资金在不同主体的账户体系内跟随业务需求流动,业务、客户等各类数据打破壁垒在多方沉淀,数字科技公司的业务定位也随之更多地转向真正的技术赋能。
受限于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因素,传统金融机构往往存在客户覆盖面较窄、客群管理较粗、产品精细化程度不高、服务空间有限、内部管理效率较低等问题。在金融数字化的过程中,拥有数字科技优势、数据积累优势,并具备相关行业数字化认知的各类互联网公司、数字科技公司以及新型实体企业等数字科技公司大量参与金融业务供应链。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金融机构与数字科技公司形成了“双轮驱动”的合作模式。
在金融数字化的发展初期,客户往往已经被各类数字科技公司培养起一定的用户习惯,对线上化、智能化、场景化的产品和服务需求更大。金融机构难以在短时间内很好地适应客户在认知能力、产品需求、消费习惯、行为模式等方面发生的变化。数字科技公司则凭借对客户的了解,成为推动金融数字化的主力。随着数字化转型的不断深化,金融机构经过学习和追赶,凭借对于金融业务的更加深刻的行业认知,从组织管理和业务经营等方面积极推动数字化转型,逐渐成为了数字化转型的主导方。在金融数字化推进过程中,双方的合作模式变为:金融机构主导+数字科技公司参与。
金融业务运行模式可以基于“人—货—场”框架下的业务流、资金流和数据流来分析。在传统的金融服务模式下,上述“三流”主要发生在金融机构与金融客户的供需两端之间。而在金融数字化模式中,金融服务的运行模式则转变为了金融机构、金融客户以及数字科技公司之间的“三方联动”。
由于数字科技公司的参与,金融服务业务的各环节衔接更加顺畅,形式更加多变,不断带给客户更多的产品选择与满意的用户体验。有学者将这种现象总结为“银行价值链发生由封闭转向开放的结构性变化”。其原因在于,数字科技公司的深度参与使得金融“人—货—场”框架的内涵以及业务流、资金流、数据流的运行模式发生了演变。因此,金融数字化的运行模式需要在大的“三维分析框架”下来分析:围绕金融机构、金融客户、数字科技公司三大参与主体之间的联动,按照“人—货—场”创新升级金融服务供应链的发展逻辑,具体分析业务流、资金流、数据流实施交互带来的运行模式变化jbo竞博。
数字科技公司改变了金融业务的运行模式,在金融机构、客户、数字科技公司共同组成了金融数字化的发展生态中,扮演者“数字化业务服务商”和“金融科技服务商”两个角色。数字科技公司通过经营各类数字化业务积累的大量客户资源和场景数据是其能够跨界参与金融数字化生态的前提和基础。
在业务流中,数字科技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增量客户并运营存量客户,提供用于产品设计和经营管理的数字化工具,以及提供线上线下的渠道和场景。在资金流中,金融数字科技公司通过为其服务的客户、其他数字科技公司等提供账户开立、资金沉淀与运营管理的方式改变数字化参与主体的资金流向。在数据流中,金融机构、数字科技公司共同促进客户数据、数字化业务服务数据、场景场所数据、金融服务业务数据等各类数据的流动与沉淀。
金融数字化的业务流指的是金融服务业务流(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流程环节)、金融科技业务流(数字科技赋能金融业务)以及数字化业务流(数字科技公司提供的非金融业务服务)。
一是金融服务业务流的流程更紧密,创新更频繁。金融服务业务流的主体是金融机构与其金融服务客户,发生在“人—货—场”框架的“货”与“人”两端。以借贷业务为例,金融服务业务流包括设计定价、产品营销、风控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随着线上渠道、智能服务的发展,拥有销售渠道、风控算法和模型、客户运营等方面优势的数字科技公司可能同时扮演“金融科技服务商”和“数字化业务服务商”的角色,开始参与金融服务业务流环节。传统上由金融机构一家独立完成的环节由金融机构和数字科技公司共同完成,甚至由数字科技公司单独完成。
二是金融科技业务流的合作更深入,科技性更强。金融科技业务流的主体是金融机构与数字科技公司,发生在“人—货—场”框架的“货”与“场”两端。数字科技公司仅扮演“金融科技服务商”的角色。金融科技服务商为金融机构提供系统架构搭建、金融数据治理等技术咨询与外包服务,赋能金融机构的运营管理数字化,从而提升“货”的数字化程度,更好地实现供给侧改革;此时,“场”为金融机构自营,金融机构通过自营的网络平台或者线下营业场所搭载支付、借贷、理财、存款等各类金融场景,以及电商、社交、文娱、出行、安全等非金融场景,从而实现“人—货—场”的闭环。
三是数字化业务流的类型更丰富,资源更强势。数字化业务流的主体是数字科技公司与其服务客户,发生在“人—货—场”框架的“场”与“人”两端。数字科技公司扮演的是“数字化业务服务商”的角色,其通过网络平台、移动APP或者线下经营场所,向个人消费者或者企业商户提供电商、社交、文娱、出行、安全等场景下的信息展示、交易撮合、支付、安全保护等服务。在此过程中,数字科技公司通过为金融机构提供获客的入口和交易的场所。
金融数字化的资金流指的是资金的流向。资金流的主体包括了金融机构、客户以及数字科技公司,发生在“人—货—场”框架的“场”与“人”之间以及“场”与“货”之间。“场”是金融数字化资金流的最核心节点。资金流转既是单独的一类金融业务,又与各类金融服务和非金融服务伴生。
作为单独的金融业务时,资金流体现的正是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形态。作为资金转移的服务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指令转移其货币资金。“场”是资金流转的场所。非银行支付业务首先出现在电商场景中,解决了电商交易的信任问题,此后又在各类生活服务和交易活动的场景中方便了客户的资金支付,提升了用户的体验。其业务按照资金和信息两个维度,根据是否开立账户(或提供预付价值)以及是否具备存款类机构特征jbo竞博,可以分为支付交易处理业务和储值账户运营业务两类。前者仅涉及到资金流的变化,附带客户支付指令的资金由非银行支付机构结算给收款人银行结算账户;后者涉及到业务流和资金流的联动,因为金融账户体系发生了改变,客户的无支付指令资金在非银行支付机构沉淀下来,并由其运营。
在与各类金融服务和非金融服务伴生时,资金流体现的是金融数字科技公司参与金融生态的两种情形。“场”的内涵在不断扩展丰富,既是资金转移的场所,又是与其他交易场景嵌套、交互的场景。资金在“场”内的沉淀时间更长、变化更多。一种情形是,单个数字科技公司同时提供非银行支付服务和数字化业务服务:要么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托其服务的客户以及其客户沉淀的资金,凭借“飞轮效应”不断拓展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业务服务;要么是其他类型的数字科技公司依托原有的客户和场景资源为其客户跨界提供支付服务。此时资金在数字科技公司内部沉淀,并可能在该体系下的不同账户之间流转。另一种情形是,多个数字科技公司分工,为客户分别提供非银行支付服务和数字化业务服务。非银行支付服务既是资金入口,也是业务入口。此时资金在非银行支付机构沉淀,并流转到提供数字化业务服务的其他数字科技公司。不论是哪种情形,数字科技公司所提供的场景服务越多,资金越绕不开数字科技公司提供的“场”内账户体系,从而形成资金供需两端的闭环。
金融数字化的数据流互动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数据的流向,二是数据的沉淀。数据流的主体包括了金融机构、客户以及数字科技公司,发生在“人—货—场”框架的全流程。理想的金融数字化数据流是数据在“货”和“人”、“人”和“场”、“场”和“货”两端都实现双向流动。
在“货”和“人”两端,主要是金融服务业务数据的双向交互,表现为金融业务服务全流程中根据金融业务需求所出现的数据流动以及根据监管要求所出现的数据流动。前者具体指的是客户数据在金融服务营销宣传、风控决策、业务审批、客户管理等各环节中向金融机构流动,后者主要包括出于满足客户的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以及为了实现客户的个人信息保护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向客户开展的数据流动。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金融业务服务信息,并实现客户数据的不断积累,成为金融机构迭代其服务、提升客户体验的重要基础,这是金融数字化数据流中最基础的数据双向流动。
在“人”和“场”两端,主要是数字化业务数据的双向交互,表现为数字科技公司及其客户在各类数字化场景和服务中实现的业务、客户以及其他各类数据的互换、积累和沉淀。
在“场”和“货”两端,主要是数字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各类数据之间的双向交互和沉淀。双向交互表现为数字科技公司的客户、行为、场所等数字化业务数据以及资金、业务等跨界参与金融生态的部分金融服务业务数据传输给金融机构,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将客户和金融业务的部分数据回传。这几类数据交互一般仅以合作业务为限。此外,金融机构和数字科技公司还需要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实现监管信息的报送。不同业务类型、不同机构类型的报送要求和标准各有不同。
在数据流双向流动的基础上,金融数字化的数据流也会呈现明显的数据沉淀特征。数字科技公司收集、沉淀了全量的客户数据、数字化业务服务数据、场景场所数据以及部分的金融服务业务数据;金融机构沉淀了全量的金融服务业务数据以及部分的客户数据和场景场所数据。从数据的规模和体量上来看,数字科技公司沉淀的数据类型最多、数据体量最大、业务关联度最高,因此在金融数字化的过程中占据了不可取代的重要地位。
各地的农村中小银行往往会参与本地治理。农村中小银行可以通过为数字乡村治理提供信息查询、政务服务入口等工具,实现获客、粘客。
金融数字化并不是一步到位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数字化或者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数字化的重点和方式也不相同。转型较快的金融机构已经构建起数字化形态的组织管理和业务经营模式,而大量金融机构尚处在转型初期。相对于全国性商业银行来说,地方性的中小银行在资本、估值、客户、支付系统、跨业和IT队伍上,都处于弱势。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传统金融机构更多是被动的“效仿者”。从业务视角来看,金融数字化的业务流、资金流和数据流形态发生了向数字科技公司集中的演变。
一是业务流集中。在金融服务业务流、金融科技业务流和数字化业务流相互影响下,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业务流程环节往往合并由数字科技公司提供,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会出现流程环节嵌套。例如数字化合作伙伴企业利用客户数据以及场景服务的优势,把数字化获客、运营、管理的模式嫁接到金融机构的产品销售端,把数字化风控模型嫁接到金融机构产品生成端,在营销、风控、运营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等各环节重新形成与金融机构的分工协作模式。这类模式下,技术、渠道、场景、风控模型等都是在金融科技业务流和数字化业务流中沉淀下来的。此外,借由数字化场景和非银行支付服务,借贷、理财、保险等业务与支付业务、场景业务相互嵌套,即支付业务、场景业务成为各类金融服务的入口,金融服务的全流程直接在支付或者场景业务流程中完成。
二是资金流集中。依托非银行支付业务和其他数字化业务金融,为数字科技公司持有的或者与数字科技公司合作联营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成为了金融数字化资金流的“资金枢纽”,资金的往来需要通过这类非银行支付机构,资金也都沉淀在这类非银行支付机构。一方面,非银行支付机构将其积累的大量客户支付账户与其自身或者提供数字化业务的关联伙伴企业的客户账户合并统一,优化客户体验的同时也强化了自身在金融数字化业务流、数据流中的“场”的位置。另一方面,非银行支付机构基于客户的沉淀资金进一步开展业务创新,从而巩固了自身资金枢纽的地位。
三是数据流集中。数字科技公司掌握着最多的客户数据、场景和场所数据以及业务数据,足以改变数据在金融机构和数字科技公司之间的流动方式。数据是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的基础,数据流集中的“马太效应”非常明显,数字科技公司在金融数字化中的强势地位不断得到巩固。
从数字科技公司的业务视角来看,“业务流”“资金流”“数据流”的三流集中对应的是数字科技公司将其拥有的客户、数据、技术资源向金融机构“一体输出”。例如在互联网贷款的助贷业务中,数字科技公司的“一体输出”即指的是助贷机构在贷前、贷中和贷后业务环节中为银行提供获客引流、贷前调查、提供授信建议和风控模型管理、客户运营、贷后风险监测等服务。
数字科技公司对金融机构存在技术溢出,存在一定正外部性的同时也带来了金融数字化的新风险。为了应对金融数字化带来的实践风险,近年来金融科技监管加速“补短板”。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对平台企业金融业务提出了具体的整改要求;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也在积极制定新的监管政策,2020年7月以来密集出台了30多项金融科技监管政策,互联网贷款、互联网存款、非银行支付、征信业务、金融营销宣传等方面的政策加快出台。综合分析这些整改要求和监管政策可以看出,“金融的归金融,科技的归科技,数据的归征信”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逐渐清晰。
金融科技监管和金融数字化的运行模式相互作用,一方面监管政策影响了“三流”模式的实际运行,另一方面“三流”模式也在推动金融科技监管迭代优化。“金融的归金融,科技的归科技,数据的归征信”的监管框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持牌经营、防范监管套利和风险管控等方面,强调区分业务本质、回归业务本源、重塑业务生态,实现“同种业务同类监管”。
“金融的归金融”核心是,一方面,要求任何主体开展金融业务都必须持牌经营,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也不例外;另一方面,同一类型的业务应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即不同持牌主体开展的同一金融业务的流程标准应该是一致的,尤其是应将跨行业创新产品纳入监管机构的监管范畴,避免监管真空。
“科技的归科技”核心是,一方面,落实好科技服务收费与金融业务收入等明确区分的监管整改要求,科技服务、模型输出和金融业务要有明确的区分;另一方面,从银保监会关于助贷业务最新的整改要求,以及助贷业务和网络金融营销的最新政策来看,信贷的核心业务流程必须由银行主导,科技公司只能开展客户引流和科技服务输出,这实际上就充分体现了“科技的归科技”的监管取向。
“数据的归征信”核心是,将个人和企业信息用于提供信贷服务纳入征信业务监管。《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只有持牌的征信机构才能够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金融、加工并对外提供。同时,《征信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将信用信息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即按照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等三个维度,将符合上述标准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这些信息的分析评价信息均认定为信用信息。
从数字科技公司的视角来看,在新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下,其金融数字化业务模式从“一体输出”回归“分流输出”。以助贷业务为例,即信息给到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从征信机构获取数据,助贷机构与征信机构联合建模开发征信产品;技术给到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从征信机构获得数据,助贷机构在征信机构搭建的平台提供风控模型、信贷决策咨询(授信建议)等技术外包和业务决策咨询服务。由于金融数字化中客户、数据、技术要素的分流输出,后续业务流、资金流和数据流将从“三流集中”拆分成“分流交互”。
一是业务流拆分。例如在非银行支付业务中,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再直接参与供应链流程,从为金融机构提供获客引流、风险决策、客户运营等全流程服务转变为提供营销宣传、客服辅助、数据分析服务等。此外,网络互助平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等不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数字科技公司不属于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的代销机构,也不得介入投资者招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接受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活动的任何环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分流交互”的模式下,征信业务将从金融服务业务环节中独立出来,由归集金融信息的持牌征信机构提供。持牌征信机构既是重要的金融数字化参与主体,又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整个金融数字化的基础设施。
二是资金流统一。资金随账户走,严格明确业务资金流走向。C端消费者才能开立支付账户,仅用于支付。借贷资金不得直接进入支付账户,而需要进入银行账户。金融产品资金不得直接进入支付账户,而需要进入消费者在银行的金融产品账户。在此过程中,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本源,金融机构和客户直接发生业务关系。非银行支付机构将从金融数字化的“场”中分离出来,承担代扣代付、资金支付、数据流转的职能,不再和“场”捆绑,让支付和交易场所都回归本源。非银行支付机构不能在支付环节开展金融营销搭售或者在支付环节发起其他金融产品流程,只能参与客户运营、为B端客户提供有限对公货币转移服务和为C端客户提供便捷支付服务。此外,非银行支付机构不能为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开设支付账户,并且要在支付环节开放其他的非银行支付和银行支付的手段。
三是数据流规范。数(信息和数据)随业务走,金融数字化的数据交互链条重构。数字科技公司在收集、使用客户信息时需要遵守业务规范要求,例如信用信息归属征信公司、未经授权不得收集营销数据、支付信息和商户信息需要完整上报、客户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信息不能通过支付机构进行交互。此外,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金融数字化业务的信息保护,具体要求金融机构在从事存贷款、支付、征信、信息科技外包等各类业务时都要重点关注和数字科技公司之间的数据交互,个人信息需要满足“个人授权”、“最小够用”、“用途明确”等要求。
在金融业务数字化的“分流交互”运行模式下,数字伙伴企业的客户、数据、技术分流输出,其在业务流、资金流和数据流中的定位也将随之改变。
一是业务“前移”,即数字科技公司依靠支付获客、营销宣传的业务开展方式将会更加前置。金融机构的线上化获客将会更加多地依靠电商、健康等场景,而与支付场景解绑。数字科技公司将更纯粹地提供各类场景和场所。
二是数据“上移”,即和信贷业务相关数据转移到持牌征信机构,依靠支付收集、分析数据的数据使用模式将会重构。在数据要素突破强势数字科技公司的壁垒开始流动时,数字科技公司将会更多地提供数据分析和数据治理服务。
三是科技“下移”,即数字化合作企业依靠“人”“场”形成的客户、数据、场景等优势将会转变成科技服务能力的优势。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会锤炼出自身的“人”“货”“场”能力,数字科技公司将更聚焦科技创新,通过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策略验证等方式向金融机构技术赋能来帮助其提升金融供应链能力。
具体而言,数字科技公司利用自身的技术能力、对C/B端客群以及场景生态的深刻认知,向金融机构提供全渠道获客、精细化运营、大数据实时风控、全流程降本增效、用户体验提升等技术和业务解决方案,且在技术输出时向金融机构开放技术代码;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技术开源、联合建模等形式,共享数字科技公司的经营管理、风控决策经验,不断沉淀技术能力,提升产品创新、营销获客、客户促活、风险定价、贷后催收等业务能力,提升金融机构在数字经济发展趋势下的供应链能力。
在行业实践中,一些金融数字科技公司通过联结科技、产业与生态,为金融机构和各类伙伴提供全方位服务,一边推动金融数字化转型,一边助力各个产业和政府的数字化转型;在赋能各个行业降本增效的同时,更好实现金融供需精准对接,在更高层面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同存共荣,也有助于金融数字科技公司自身持续健康发展。由于数字科技技术还在不断发展演进,金融数字化的技术赋能方案的选择具有不确定性,未来将在市场竞争中不断优化和更新换代。
(原文标题为“金融数字化的运行模式研究”,刊发在《金融发展研究》2022年第5期,该版本较原文有所删减)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太辉研究”(ID:taihuiyanjiu202308),作者:朱太辉、张彧通,36氪经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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